一、资产证券化产品方案
1、发行方案: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北京一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储架发行“山东高速路桥-北京一方-广发1-5期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系列产品(具体专项计划名称以最终获批、单期发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公司将作为本项目核心企业/加入债务人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资管”)。广发资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3、原始权益人:北京一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方”)。北京一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4、初始债务人:本公司下属公司。“本公司下属公司”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范围内法人或其他机构为必要条件。5、基础资产:来源于初始债权人因申请保理服务而转让予原始权益人并同意原始权益人出售予专项计划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6、增信措施:公司通过出具《付款确认书》,不可撤销及无条件承诺公司就目标应收账款债权以债务加入方式提供付款支持,与作为初始债务人的公司各下属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各目标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公司作为加入债务人同意如下事项:(1)同意本公司下属公司之供应商(下称“供应商”)将其对本公司下属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附属权益(下称“目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北京一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保理商”),保理商继而拟将其从供应商受让的目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广发资管发起设立的专项计划开展证券化融资业务。前述专项计划项下公司对其各下属公司作为初始债务人的应付账款承担共同债务的存续规模以公司对其各下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所对应的实收资本金额或净资产金额的孰低值为限。对于单期专项计划而言,公司承担共同债务的金额具体以每期《付款确认书》附件清单所列示的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合计数为准。()就每一期专项计划而言,同意公司向保理商及其资金支持方、广发资管(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出具《付款确认书》,与作为初始债务人的各本公司下属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各笔目标应收账款债权共同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如本公司下属公司未能于各笔目标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15:00前足额清偿目标应收账款债权,则公司将在各笔目标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当日1:00前无条件向专项计划履行到期清付目标应收账款债权的义务。此外,《付款确认书》项下本公司的付款义务,均以保理商已实际向供应商支付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对价为前提。具体以公司盖章出具的《付款确认书》约定为准。(3)就每一期专项计划而言,在发生任一提前清偿事件时,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各下属公司按其出具的《买方确认函》提前清偿上述应收账款债权,且若本公司下属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提前清偿该笔应付账款的,债权人(或其指定机构)有权随时向公司发出相关书面通知且公司将按照债权人(或其指定机构)发出的相关书面通知所载明的还款日期向债权人支付本公司下属公司尚未偿还的应付账款差额部分。此外,若资金支持方向保理商提供资金(下称“支持资金”)用于保理商向供应商支付目标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价款的,若保理商截至支持资金到期日未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且仍未向资金支持方偿还支持资金本金及其相关利息的,公司同意在本公司各下属公司未能于支持资金到期日后一个工作日1:00前提前清偿目标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按照保理商及资金支持方的要求在支持资金到期日的后一个工作日15:00前提前清偿相关目标应收账款债权。具体以公司盖章出具的《付款确认书》约定为准。7、发行规模:专项计划采取申请储架额度分期发行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50亿元,每期具体规模以各期专项计划实际成立时的公告为准。8、发行期限:各期专项计划应当自本项目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应自本项目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发行,每期专项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不超过一年。9、发行对象:合格投资者或其他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投资者。10、发行利率:实际发行利率视当时市场情况确定。11、产品分层: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如有)。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由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如有)由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全部认购。具体分层情况以各期专项计划实际成立时的公告为准。1、证券挂牌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13、决议有效期:本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储架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额度下最后一期专项计划完成清算之日止。二、授权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及经营层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专项计划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开展需要和市场发行情况,在本次审批的总规模内确定具体项目参与机构、发行规模、发行期限、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分层、各档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占比、产品期限、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等发行方案涉及的具体要素以及签署、修改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如监管部门对本次专项计划*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专项计划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3、在市场环境和*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专项计划工作。4、本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三、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对公司
的影响和风险说明
资产证券化是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产流动性,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本专项计划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挂牌无异议函,并需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受宏观形势波动、投资者预期及债项评级结果等因素影响,能否顺利发行以及发行规模及发行价格高低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产流动性,优化负债结构,是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对公司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审议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获得资产证券化项目审批机构批准。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00年9月5日更多商业保理交流群和干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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