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口原油
使用核查评估情况的公示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年修订版)的规定和要求,对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化工”)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年12月14-16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和查验。
经核查,该企业于年2月9日前建成投产。年-年11月,累计加工量.65万吨,其中年加工量.66万吨。企业拟保留1套原料预处理(常减压)装置,设计原油加工能力万吨/年,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均符合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现场核查。
根据发改运行[]号文中用油数量的规定,海科化工承诺淘汰省外兼并重组落后常压装置1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为80万吨/年,初步确认该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96万吨/年。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年12月29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个人意见须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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